日前,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通知》从资金监管银行的确定、资金监管账户的设定、资金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的确定、预售资金的缴存、预售资金的使用、资金监管账户的解除、监督与管理、各方责任等8个方面,对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一步加强监管。
《通知》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是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需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上限的款项。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多层及中高层(10层以下)核定单价2600元/㎡;高层(10层及以上)核定单价:2950元/㎡;全装修(成品房)项目另增加1000元/㎡。
应管尽管,重点监管。《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所有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等)必须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一般监管资金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按照工程进度逐步递减。
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通知》明确,重点监管资金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选择监管银行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使用便捷,安全规范。《通知》明确,对重点监管资金支出使用流程进行优化,确定了7个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单体楼栋主体工程形象进度情况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用款申请后,经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款意见,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核实后的用款意见及时拨付。
信用评价,差异管理。《通知》明确,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减为50%;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减为70%;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减为80%。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建立预警清单管理机制。将出现存在延期交房风险、屡次拖欠工程款、价格异常波动、信访投诉较多等问题的房地产风险项目纳入预警清单,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拨付资金的流向严格监管。
《通知》还加强了对监管银行的监督力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银行,对一些服务态度较差,企业不认可,又不按监管规定办理监管业务的银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依据监管职能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视其违约情况予以限制其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该文件的出台,将有效堵塞监管资金被挪用等风险漏洞,有效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