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近日,市住建局印发了《许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的条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监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该投诉事项。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可以撤回投诉,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工作规程的出台,保护了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