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串通投标案例
许昌市某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CPU序号、硬件序列号、网卡MAC地址均一致。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A公司处16962.52元(中标金额的5‰)的罚款,对A公司主管人员曹某某处848.12元(单位罚款数额的5%)、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处848.12元(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对B公司处20015.78(中标金额的5.9‰)元罚款,对B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处1180.93(单位罚款5.9%)元罚款。
案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案例
2022年7月,鄢陵县某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某、柳某、卢某某、柳某4人在评标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代表暗示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后分别接受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现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柳某某、卢某某、柳某4人暂停24个月评标资格处理。
案例三:串通投标案例
2021年5月,许昌市某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和B公司《综合单价分析表》存在雷同情况,两家公司主要材料价格绝大部分也存在雷同情况。经调查认定,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属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