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市住建局等7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
联系电话:0374-2166696 邮箱:xcsjwfc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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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61000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要求,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1.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预征率下限为1%,具体调整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4.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以贷定缴。异地(许昌市以外的国内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执行同一贷款标准。2025年1月1日起下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适时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对多子女家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可提高20%贷款额度。持续推进“商转公”贷款业务,合理布局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不断提高“商转公”贷款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持续开展购房节、家装焕新等住房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等主动让利优惠,降低居民购房成本。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开展团购商品房的科研机构、产业园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给予团购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积极探索推进二手房“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前明确收购和配售、租赁的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等。由地方国有企业成立专业运营团队,科学合理制定收购计划、房源条件及收购程序等,建立“以旧换新”房源超市和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公开化、透明化,降低交易成本。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实现交易达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地方国有企业)
7.为各类购房家庭提供同等待遇。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凡在全市城镇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公寓)和二手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其子女可依规取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购房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8.推行停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住宅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按照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约定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同等条件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9.推行存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10.加大金融支持居民购房力度。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许昌金融监管分局)
11.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力度。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存量商品房用于配售或配租的,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实现金融服务前置,按照相关规定向收购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及住房租赁团体贷款,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许昌金融监管分局)
12.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加快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推动合规“白名单”项目获得融资。用好各类政策工具,支持问题项目修复,推动金融机构提高“白名单”项目授信、审批、放款效率,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做到应贷尽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许昌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各县(市、区)专班)
三、严格控制土地房产增量供应
13.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场需求、存量盘活、产业发展和房地产调控等要求,统筹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县(市),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审批并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出让。对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灵活选择网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为提高供应效率,可以优先采取拍卖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14.严格实行“净地”供应。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对于经行政处罚没收或依法收购、收回的地上建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的条件下,经评估后确定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可以与土地一并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严格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对新批准预售的项目,必须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批准预售,从严控制增量,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进一步优化市场存量
16.科学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市政府授权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存量房源收购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支持各县(市、区)收购、筹集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贴息、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地方国有企业)
17.在推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需要安置的,严格遵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消化存量房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8.开展闲置土地收购。对因法定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开发建设或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土地,主动协商收回土地或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土地。对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实施收回收购。企业能够继续开发建设的,积极鼓励企业优化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建设好房子提高居住水平
19.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规则,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20.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加强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建设一批符合群众需求的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优化工程设计规范,鼓励建立立体生态住宅,落实好绿色建筑、第四代建筑好房子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1.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健全物业服务成本监测和价格调整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科学编制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
22.统筹考虑人口、住房、土地、金融等多方面因素,科学谋划编制许昌市城市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编制县域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