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作为保障房屋安全的重要手段,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为真实反映房屋安全情况,保证自建房安全鉴定质量,常态化做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鉴定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要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事故教训,认真履行自建房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将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应管尽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和河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建房办〔2024〕1号)有关规定,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前期公布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业服务单位”外,应填写《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布申请书》(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选取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市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业务,并将其名单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同时报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鉴定机构库。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需按规定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
二、严控鉴定报告质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房屋整体安全鉴定。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同时,鉴定报告的编制还必须符合《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要求》《河南省房屋鉴定报告示范文本》(豫建质安〔2022〕162号)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鉴定报告质量以及人员、设备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三、加大事前事后监督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生产经营类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前须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严肃整改,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鉴定报告质量。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抽检工作,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四、规范鉴定信息归集。为配合国家线上检查工作,对已实施安全鉴定但尚未将鉴定及报告信息上传国家信息归集平台的,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上传鉴定信息及报告。对隐患房屋销号选择“经安全鉴定无隐患,直接销号的”,必须上传完整的鉴定报告。对不在国家信息平台鉴定机构库中的鉴定机构,因上传鉴定报告需要,各县(市、区)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录入国家平台鉴定机构库。
联系人: 杨炜康
联系电话:0374-2166008
联系邮箱:xcjzglk@163.com
附件:许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布申请书
许昌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