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8-1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阳光城翡丽花园项目位于文峰路与恒达路交叉口东南角, 许昌晟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发,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安徽恒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务分包方。2021年6月,该项目多名农民工反映被拖欠工资,对此,魏都区住建局成立工作专班,对此案件展开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欠薪案件的原因是劳务分包公司不满足合同工程款额度,在收到足额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农民工隐瞒事实,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该劳务公司还伪造高额工资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索取高额工程款,并带领被欠薪农民工违规上访,以向政府施压的方式企图获取高额工程款。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该劳务公司仍不支付相应款项。

劳务分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此,魏都区住建局在联合项目开发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公司解决所拖欠工资的同时,联合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对此案件开展调查处理,最终将躲避在外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并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恒程劳务分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恒程劳务公司违反了《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的主力军,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2020年5月1日实行了现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的实行有利于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的欠薪问题;有利于解决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导致的欠薪问题;有利于解决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的欠薪问题。

近年来,魏都区城市化进程持续加速,建筑项目是我区发展的重要环节,参与城市建设的农民工依然是重要保障群体,魏都区住建局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为了城市更好更稳的发展并提升我区整体生活水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各项规定十分必要,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