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认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期间先后收到居民举报投诉案件,反映陈庄巷与议台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三合居饭店在路边私设闸机、私设围栏,将人行道圈为自家停车场。因疫情原因,5月27日,我局向商户下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商户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到位,后又多次督促,仍不整改。6月8日,我局将此居民投诉案件移交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提请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调查处理】

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接到移交函后,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在确定三合居饭店的违法事实后,针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指导和制止,三合居负责人也积极接受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的指导,配合执法人员积极将占道部分予以拆除完毕。

【法律分析】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的规定,城市综合执法局拟对三合居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

【典型意义】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本条例。该条例是保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促进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市容市貌建设、强化城市道路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城市道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市容市貌和交通状况,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