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4-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住建局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禹州天润府项目一期项目发现大量浓烟,可能存在着火现象,随后,住建局执法队立即安排队员赶往事发现场。经向建设方了解,2022年4月2日上午11:30,3#楼一名气焊工人违规使用气焊,未使用接火斗,使掉落的火星溅在拆除的广告牌上着火,引燃了附近堆放的模板,风力较大,火苗顺着风势引燃了堆放在附近的防水卷材,防水卷材燃烧产生了大量的浓烟,12点消防队到达现场,12:20分将火扑灭。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造成该项目发生意外着火事件的主要原因是3#楼一名电焊工没有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违规上岗作业,另外拆除的宣传广告牌及防水卷材没有及时清理在工地堆存也是造成此次着火事件的次要原因。江苏某建筑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该企业违法情节属轻微类型,住建局于2022年4月6日对该企业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概括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管理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教育,每个方面对应的培训内容大致如下: 1、管理人员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2、从业人员培训:(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日常安全教育:(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及应急预案的演练;(5)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比武活动;(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可以知道《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禹州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已经成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流动快,专业性不强,安全意识欠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率不高,也是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