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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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政办 [2022]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31日

许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城镇燃气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进行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许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较大事故处置及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需要市政府处置和指导的城镇燃气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事故的有效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事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燃气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强化培训、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许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许昌供电公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燃气企业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

市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燃气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燃气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应急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市专项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燃气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发生城镇燃气事故时,向市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负责甄别燃气事故级别,初步提出预警建议;负责解释和修订市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建立专家库,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市专项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城镇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责任地方或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事故涉及的建筑物质量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参与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电力、天然气要素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开展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等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殡葬等善后事宜。

(7)市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危害城镇燃气管道、储气罐安全运行的地质灾害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由事故损毁的公路、桥梁,保证道路畅通;根据需要,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救治和运送伤员,组织医疗救助单位保障专业救护设备的正常启用。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并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技术方面及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对危害城镇燃气管道、储气罐安全运行的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15)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对危害城镇燃气管道、储气罐安全运行的地震灾害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通信保障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灾情的控制与扑救,救助、疏散遇险人员。

(18)国网许昌供电公司: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事故影响区域的电力系统安全控制、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供电等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用电保障,配合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9)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类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参照与市直对应部门职责分工执行,与市有关部门职责不对应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做出界定。

(20)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相应职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派遣救援队伍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

2.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燃气事故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市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具体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实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

(1)按照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调集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参与救援。

(4)组织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划定警戒区域。

(5)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其他必要措施。

(6)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7)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3监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公安、消防、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和各燃气企业共同组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信息监测体系,对检测信息实施监测、预报、共享。

(1)及时掌握公安、消防、气象、自然资源规划、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预测的可能影响城市燃气管线等设施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信息。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燃气供应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了解掌握燃气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时监测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可能危害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信息。

(3)利用110、119报警平台以及各燃气企业客服热线等途径及时收集社会公众报警信息,依托燃气企业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检测燃气运行异常信息。

(4)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燃气企业对上游供气量、气质、压力等变化情况和供气设施发生故障等信息实施全面监测。

3.2预警级别

城镇燃气事故预警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由大到小依次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事故,可视情况提高预警级别。

3.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红色预警

(1)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等重点设施附近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2)燃气中压管线等干线管网及辅助设施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的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快速增加趋势;

(3)市区门站出站压力低于0.2MPa(兆帕),中压管网压力低于0.1MPa(兆帕);

(4)液化气供应站点出现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

(5)在主城区同时发生多点、大面积燃气泄漏,且燃气泄漏量持续增加;

(6)地震部门发布我市发生6级(含6级)以上地震灾害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发布我市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3万户以上居民正常用气。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橙色预警

(1)城市区域调压站、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城市高层建筑内多个住户的燃气设施、城市主干道路下埋地燃气管线等发生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2)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或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市区主次道路下电缆沟、电信沟、城市污水管、雨水管等发现泄漏燃气,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3)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正常用气;

(4)地震部门发布我市发生5级(含5级)以上地震灾害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发布我市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黄色预警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小型调压站等发生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2)城市居民住宅区的大型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发现燃气积聚现象,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未能有效控制;

(3)燃气管线及设施因外力破坏造成燃气泄漏扩散,威胁到周边居民安全;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正常用气。

3.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蓝色预警

(1)发生燃气泄漏事故,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20%;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5000户以下2000户以上居民正常用气。

3.3发布预警

在许昌市范围内,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预警,并报市专项指挥部、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黄色、蓝色预警,并报市专项指挥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燃气事故,由当地专项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意见。需市专项指挥部指导、协调、帮助的,及时报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台、电视、通信、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预警行动

3.4.1预警调整

燃气供应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到达燃气事故现场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现场危险情况可能持续恶化或已对险情实施有效控制,应立即向市专项指挥部提出预警调整或结束预警的建议。

各级专项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对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做出调整或结束预警的决定。

3.4.2先期处置

发布燃气事故预警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燃气企业要迅速到达现场。

(1)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实施警戒。公安交警部门配合燃气企业,确定事故发生场所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警戒线内的人员,控制警戒线内车辆及一切火源,防止险情进一步蔓延。

(3)交通管制。确定警戒范围后,实施交通管制,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抢险准备。各级专项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4事故分级

在城镇燃气储存、输配、装卸车、使用等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燃气泄漏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引起的火灾、爆炸、停气等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4.1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

(1)位于城区的天然气门站、城市天然气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场站以及燃气用户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非可控重大燃气泄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用燃气48小时以上。

4.2重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

(1)位于城区的天然气门站、城市天然气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场站以及燃气用户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非可控重大燃气泄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24小时以上;

(3)城镇燃气事故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城市基础设施处于瘫痪状态。

4.3较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

(1)位于城区的天然气门站、城市天然气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场站以及燃气用户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3)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在大型公共场所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等,已造成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4一般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12小时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5响应原则和分级标准

5.1信息报告

(1)社会各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事故应立即报警。各接警平台接到报警信息并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后,立即通报有关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到达现场进行警情研判后,视情况30分钟内报告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或当地政府(管委会)。

各级专项指挥部在现场发现事态升级需立即上报上一级专项指挥部。

(2)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市专项指挥部、燃气管理部门,并通报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单位。

(3)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因第三方施工造成燃气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立即报警并向相关燃气供应企业报告具体情况。

(5)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6)信息报告的程序: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燃气企业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本企业燃气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现场核实后,若超出一般事故升级为较大事故的,应报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在组织处置应急抢险时,若遇事故升级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应报告省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求支援。造成人员死亡的,一律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5.2信息分析

市专项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评价事故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迅速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5.3应对原则

燃气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燃气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挥机构负责应对。

5.4分级标准

市级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一般分为Ⅰ级、Ⅱ级、III级、IV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位于城区的天然气门站、城市天然气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场站以及燃气用户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由市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位于城区的天然气门站、城市天然气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场站以及燃气用户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用燃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者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在大型公共场所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等,已造成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由市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4)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5.5响应程序

燃气事故发生后,群众向燃气经营企业报警,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员现场核实,若是企业日常可以维修维护处理的问题,可向燃气企业报警电话反馈信息,停止应急程序。若超出企业自身处置能力的,需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开展抢险维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燃气应急预案,专项指挥部成员到达现场,调配应急资源,开展警戒、交通管制,组织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进行人员救助,适时开展现场燃气浓度检测。在救援中,若遇事故升级,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报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许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市专项指挥部组织人员和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应急结束后,现场清理,解除警戒,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终止应急程序,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5.6现场处置

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接到市专项指挥部应急响应指令的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物资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应急行动措施。

(1)视情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处置程序,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2)初步判断事故原因。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根据事故特点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初步确定事故原因、危害范围、危险因素,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

(3)确定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风向等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抢险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害人员。组织专业队伍,佩戴必要防护装备,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5)消除危险源。在抢救人员同时,根据事故特点及时对危险源进行处置,第一时间灭火后切断上下游气源,移除漏气装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消除事故次生灾害;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组织力量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转移,对有关物资进行转运;

(7)组织实施处置作业。事故处于可控状态后,组织机械、设备,对事故发生点进行处置,实施开挖地面、空气吹扫、管道堵漏、管道切割、更换设施、地面恢复等作业;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或可能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7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要随时跟踪燃气事故处置情况,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现场处置能力,应根据事故等级报告上级指挥部,并提高应急等级。当确认险情已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由市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予以协助。

5.8响应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可撤离现场。

5.9新闻发布

燃气事故信息由现场指挥部审核确定,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6后期处置

6.1污染物处理

在应急事故现场紧急情况得以控制,经检查可导致次生、衍生事故或其他影响的危险物质或状态消除、检测现场燃气浓度低于1%,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后,现场指挥部批准紧急状态解除,转入修复重建阶段。

6.2生产秩序恢复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完毕,经检漏、检验符合要求,经市专项指挥部批准方可恢复供气或系统生产。恢复供气或系统生产后,应进行复查,确定无泄漏、现场无燃气残留等危险因素、隐患消除,各项经营工作秩序恢复正常,经现场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应急处置结束,应急人员方可撤离。

6.3人员安置、保险赔付及物资征用补偿

若事故影响到周边大量人员需要安置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受灾人员进行安置,妥善安排救治受伤人员;对已投保的相关设施和人员,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赶赴现场尽快定损理赔;对临时征用的应急抢险物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主要通过固定电话、手机来进行沟通与联络。各级应急组织人员的移动电话应保持24小时开通。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人员联系电话进行收集更新,更新后的信息应及时对各部门公布。

7.2应急队伍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处置燃气事故的需要,组建和完善市直燃气专业抢险队伍(附件1)。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处置燃气事故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市消防救援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事故的能力。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应急专家保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建立城镇燃气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职责:对燃气事故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燃气事故应急准备提出技术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调查处理提出技术咨询意见;承办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7.4资金保障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应急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气源供应应急保障、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燃气安全保障设施投入、备用物资储备、安全事故处理、信息化建设和安全评估等相关支出。

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年初设立专项应急资金,确保如下经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的支出,配备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和装置的支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应急救援相关费用支出等。

7.5物资保障

燃气供应企业依据本预案及企业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类型和供应规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抢险装备和通讯联络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实施应急处置时,现场指挥部可向其他燃气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网络,制订完善医疗救治预案,确保及时有效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8.1.1演练形式

(1)报警与分级、事态分析与紧急控制方案制定、紧急召援等室内桌面仿真演练;

(2)停供气、紧急疏散、初期火灾灭火、系统紧急停车、堵漏、急救等专项功能演练;

(3)应急响应全程综合演练。

8.1.2演练要求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事先做好演练方案的编制和策划,组织有关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并做好演练过程中的记录,保存相关的文字和音像资料。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总结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演练的地点。

(2)起止时间。

(3)演练项目和内容。

(4)演练过程中的环境条件。

(5)演练动用设备、物资。

(6)演练效果。

(7)持续改进的建议。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部门职责变动,以及预案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本预案为总体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要求制定和修订并报市政府发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许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许政办〔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直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2.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市直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pdf


许昌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供热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集中供热事故,有效减少集中供热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采暖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平安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较大事故处置及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处置范畴的,或跨行政区域的,或需要市政府处置和指导的集中供热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对工作。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超出属地政府(管委会)处置范畴,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3)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许昌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许昌供电公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热力企业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

市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集中供热事故应对的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集中供热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给予支持;对于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属地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做好一般供热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报告信息;负责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事故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协助事发地受损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抢修恢复;负责收集、报送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参与集中供热事故调查处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热源企业做好供热期间供热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热源企业做好供热燃料储备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管制。

(7)市民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殡葬等善后事宜。

(8)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印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负责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便捷通道”。

(12)市水利局:负责应急供水、排水保障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中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16)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有关通信保障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供热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8)国网许昌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供电保障工作。

(19)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集中供热事故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参照与市直对应部门职责分工执行,与市有关部门职责不对应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做出界定。

(20)热力企业:负责本单位经营范围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指令,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救援。

(21)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集中供热事故分级

集中供热事故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4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3.1特别重大集中供热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3.2重大集中供热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3.3较大集中供热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3.4一般集中供热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集中供热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对监测信息实施监测、预报、共享。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依据集中供热事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供热实际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II级预警(橙色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3)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做好省、国务院领导或工作组来市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场所;

(5)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IV级预警(蓝色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2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预警的集中供热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通报。

(2)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或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单位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具体按照《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许政办〔2017〕25号)执行。

5响应原则和分级标准

5.1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响应应对原则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管委会)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指挥机构负责应对。

5.2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市级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III级、IV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较大供热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集中供热事故,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较大集中供热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4)发生一般集中供热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6响应行动

6.1信息报告

6.1.1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集中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集中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集中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规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1.2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工作建议和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续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2)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根,以备调查核实。

6.1.3信息报告的时限及相关要求

(1)市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2)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每天7时30分前、16时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下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指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集中供热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伤亡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3)接到市专项指挥部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15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反馈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在事故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6.2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处置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与要求,向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集中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影响可能超本单位范围的,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案开展先期处置,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6.3分级响应

发生在县(市、区)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的集中供热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或可能衍生次生灾害的,也不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集中供热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6.3.1Ⅰ、Ⅱ级响应行动

(1)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③调集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参与救援。

④组织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划定警戒区域。

⑤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其他必要措施。

⑥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⑦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2)当省或国家决定成立前方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级相关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6.3.2III级响应行动

(1)市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根据需要并经副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②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③调集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参与救援。

④组织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划定警戒区域。

⑤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其它必要措施。

⑥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根据事故发展形势,适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⑦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⑧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级相关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6.3.3IV级响应行动

(1)发生一般集中供热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专项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指导支持。响应启动后,事故处置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指导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②立即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划定警戒区域。

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应对出现新情况。

⑤按要求及时报送事故相关信息。

⑥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⑦正确对待新闻媒体,避免产生舆情事件。

⑧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当市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现场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6.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6.4.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积极引导舆论。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4.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5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恢复供热,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集中供热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2调查评估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7.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影响地区的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8应急保障

8.1队伍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供热企业成立集中供热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市专项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有权随时调动各级救援队伍。

8.2专家技术保障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专家队伍数据库,根据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8.3物资资金保障

集中供热事故救援相关费用按规定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8.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管委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5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药物、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集中供热事故的能力。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

8.6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结合应急演练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集中供热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宣传和培训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单位)要做好城市供热、安全采暖及应急抢险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单位)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9.3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抢险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pdf

许政办〔2022〕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