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入许流程优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许昌市(不包含长葛市)的建设工程企业,如建设工程企业的主要人员及社保等条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企业可实行承诺制,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承诺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补足相关人员、社保及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资料,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三个月内该企业不得办理增项、升级、变更等业务。三个月后经核查仍然不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撤回其迁入的企业资质。
二、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我局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材料。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