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保障审核结果的公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4-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及许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经对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家庭审核认定,现将符合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486户,符合人均月收入介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4倍(含)1565户名单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如对公示申请家庭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携带有效书面资料向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地址:东顺河街鑫悦广场D座九楼901室。联系电话:0374-8386699。

附件:

1. 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名单.pdf

2. 人均月收入介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4倍(含)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