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串通投标案认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9-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当事人: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花木有限公司、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X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X建设有限公司

执法机构: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X住建局)

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花木有限公司、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X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X建设有限公司在XX景观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调查与处理】

XX年XX月XX日,某市招投标主管部门来函X住建局,称在X景观工程项目的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在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标书特征码检查时发现,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花木有限公司、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X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X建设有限公司5家投标企业造价软件加密锁号完全一致,认为上述企业涉嫌串通投标,要求X住建局予以调查。之后,X住建局依法对该案件进行案件受理登记,审批立案并依法对涉案5家企业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授权委托人进行问询并制作询问笔录,开展调查。查实相关事实后,经办案单位集体研究,对涉案的5家企业给予了罚款处罚。

【法律分析】

(一)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是办理本案的重点。一个案件查的到位不到位,关键在于事实,要把事实真相搞清楚,这是依法予以处理的重点所在。本案中,难就难在没有人直接对违法事实进行承认,案涉5家企业以及张某均承认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文件都是委托张某编制,但否认串通招投标。办案单位发扬“钉钉子”精神,不放弃每一个细节,及时委托X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服务公司、电子软件加密锁开发公司的X软件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结果为涉案5家企业使用的均为盗版软件加密锁,且这五家投标企业的接受招标文件或创建文件时设置的随机数和加密锁信息均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至此,事实全部查清。

(二)悟透“以法律为准绳”,是办理本案的核心。查清了违法事实,不意味着证据就确凿,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本案从受案、立案、调查,直至办结,每一个环节,均严格对照法律程序落实。另外,在量处上,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程度”与“处罚”相当。最后,案件成功办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服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精准聚焦,严格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一方将招投标作为交易前置程序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而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还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严防严惩。

(二)及时公开,社会约束。处罚后,X住建局印发《关于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数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对行政处罚等等情况依法进行公开,让社会来监督,借用社会的力量来督促相关单位真正吸取教训,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