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要求,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各类证明事项,要一律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经梳理,目前,我局拟保留的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共1项,现公示如下。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维修资金归集证明 |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许政〔2017〕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市住建局 |
许昌市物业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前置审查 |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