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认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2-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北京时间19点00分,王某,男,身份证号:41272419810512××××,在吉木萨尔县新党校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28日,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辆挖机车吉木萨尔县新党校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在现场展开排查,发现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有大量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墙的另一侧。行为人王某驾驶挖掘机在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022年7月28日,执法部门当天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扫建筑垃圾,恢复原状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既影响了市容市貌,又造成了二次环境污染。

【典型意义】

一是普及法律法规。本次处罚案件中,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这一违法行为,综合执法队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以案释法,从思想上重视环境保护,知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知识,做尊法守法公民。同时,通过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辐射至其朋友和家人,提升有关保护环境的知晓率。

二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