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月12日,湘潭县易俗河镇政府向湘潭县住建局报告了一处私自大量收购报废液化气钢瓶回收窝点。
【调查与处理】
湘潭县住建局接到举报后,于1月13日会同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县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商讨执法行动。1月15日上午,由湘潭县住建局牵头,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湘潭县易俗河镇政府等单位配合一行20多名执法人员对此非法回收窝点的468个报废钢瓶一并查处。
【法律分析】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第七章罚则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本次联合执法彻底地消除了一燃气压力容器重大安全隐患,住建局将继续配合县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做好燃气及设备的检查及宣传,进一步增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