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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7〕107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许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7-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根据《许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许政办〔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对许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内的资金余额按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1%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应缴纳总额的30%缴纳。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内的资金余额按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3%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应缴纳总额的50%缴纳。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仍按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5%监管。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内的资金余额提高5个百分点,按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10%监管;对新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五、许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以许昌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公布的评定结果为准,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等级评定结果,对开发企业实施监管和服务,201771以前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仍按原监管办法实施监管。本通知自 201771正式实施。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