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以及《海绵城市省级试点创建实施方案》(许城创指〔2016〕1号)要求,决定对海绵城市建设实行闭合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加强对全市建设领域海绵城市建设闭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二级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闭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适应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新要求、新形势,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履行职责,闭合管理
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在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实行闭合管理,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管。
(一)勘察设计科
负责指导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和图纸审查环节,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二)城乡建设科和建筑管理科
负责拟订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未按照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供当地海绵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许昌市建筑工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意见书》。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对已履行质量监督程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实施专项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在巡查工作中,现场抽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措施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市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
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未按照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订海绵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拟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政策。
负责对全市建设系统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建设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新建、在建、改建、续建的建筑与小区、绿地与广场、市政道路、河湖水系类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海绵建设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负责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填写《许昌市建筑工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意见书》。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开展综合检查,局相关科室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检查,将海绵城市闭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综合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格行政执法,局相关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的行为。
各县(市、区)住建局,依照本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闭合管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内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闭合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四、大力宣传,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不断增强各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意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应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