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现将加强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总负责和组织者,监理总监是实施项目监理的总负责,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对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关键作用。目前,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在施工现场履职已经成为项目管理的突出问题之一,加强这两类人员的在岗履职工作,是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夯实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主体责任
(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第二项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根据以上文件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是项目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直接承担事故第一责任。
(二)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负有监督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要强化对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岗履职检查工作。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是建筑施工项目的第一监督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履职负有检查和监督职责。各级安全监督员和质量监督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凡履职不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直接进行追责。
三、加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作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监管力度。自2017年6月1日日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每周日前要对本周的工作进度情况,主要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方面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项目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存档。质量监督员、安全监督员每月形成汇总材料分别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对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并作为项目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质量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年中、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加强监管,严管重罚
实行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扣分制。每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满分均为12分。对在各级、各类建设行业检查中,对于缺岗现象一次性扣除4分,发现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累计有3次不在岗的项目经理、监理总监,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有缺岗现象的将直接列入黑名单处理,停止执业,吊销其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
充分利用建筑工地扬尘监控设施进行人脸识别签到。建筑工地扬尘监控设施与当地住建部门和市住建局扬尘监控平台联网,市住建局安排专人每天不定点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进行在线人脸识别签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要随传随到(最迟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对不能按时进行人脸识别签到的,视为缺岗,直接扣除4分。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行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各在建项目书面报告进行整理汇总存档备案,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应付,市住建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材料不完善或弄虚作假,将直接报送市纪委进行追责。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