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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7〕67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5-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供热计量设施建设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城〔201011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政〔201025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安装供热计量设施标准》制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在小区庭院供热管网和热交换站设计、施工前,应与供热单位对接,约定庭院管网和热交换站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管理移交有关事项,以便供热单位对小区庭院供热管网和热交换站办理验收移交证明。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对新建建筑工程及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工程组织同步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许昌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许建发〔201312号文件要求执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八、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规定自201751日起实施。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