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村镇〔2017〕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2017年许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许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
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市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责任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中保障住房安全的战略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把4类重点对象放在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位置,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准实施,确保2019年以前完成现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县”,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县、任务落实到县、资金拨付到县、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补助标准。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14000元(省级配套资金另文下达)。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及分类补助标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新建传统民居的结构、体量、建造技术与风貌要求等由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帮助选定并予以指导。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1.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
2.非贫困地区D级危房重建:
(1)建档立卡贫困户:14000元—40000元;
(2)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12000元—30000元;
(3)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3.贫困地区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D级危房重建:
(1)建档立卡贫困户:14000元—40000元;
(2)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12000元—31000元;
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D级危房按传统民居重建:
15000元—25000元
三、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地震设防县(市、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各县(市、区)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尽快扭转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农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
四、加大资金支持和筹措力度
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级财政也将继续安排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列入中期财政规划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将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挥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鼓励志愿者帮扶,帮助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
五、加强资金管理和拨付
各县(市、区)要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省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政府组织统建的,经危房改造户同意并签定有效协议,报请县级财政、住建部门批准,可以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队。
危房改造要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完成验收后及时报县级财政和住建部门拨付资金。原则上当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六、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工程计划进度、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乡(镇)和村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今年危房改造任务于12月底前全部完工。
七、合理确定建设方式
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动员科技人员,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房加固技术。加强对加固改造益处的宣传教育,制定鼓励加固政策,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方式。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模式,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租房置换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八、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各级驻村工作队和驻村第一书记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保存相应的图像影音资料。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村民住宅建设基本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县(市、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县(市、区)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九、抓好质量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精神,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等要求,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十、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各县(市、区)在安排乡(镇)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十一、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市、区)都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十二、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5月6日—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机构,人员培训,研究政策,落实任务,制定方案等工作。
第二阶段:贯彻实施阶段,6月1日—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将任务落实到农户,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修缮加固等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档案等工作。
十三、操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1),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确定补助对象后,乡(镇)应将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
(五)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十四、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
十五、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各县(市、区)明确主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员,于5月15日前将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及时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上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将2017年任务落实、完成、检查情况及年度总结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的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通过不定时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全面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住建、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健全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加强与残联的联系与配合,主动沟通,掌握贫困残疾人危房状况,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八、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到每个农户,同时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