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规范参建各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河南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手续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许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涵、广场游园、隧道、城市照明、供水、排水、热力、燃气、污水处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等)建设前期手续办理,由依法确定的或委托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一)工程施工许可。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抢险救灾、道路养护等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
(二)设计、施工图审查。市政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新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轨道交通等项目必须进行勘察。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设计的依据。项目设计方案经审核通过后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审查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施工许可。市政项目在完成招标投标手续并具备开工的各项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及档案登记手续,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中,应接受属地住建部门质监、安监单位的现场监管,并按规定记录、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五)竣工验收备案。市政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含配套工程)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建筑材料。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突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质量负总责。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质量检查。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遵守工序质量、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要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要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依法落实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合同、监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质量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对涉及施工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要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五)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人选作为招投标重要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遵守合同备案制、项目负责人制、重要文件签章制、从业人员培训及实名办理业务等五项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机构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禁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编制虚假标底、压缩或抬高造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等行为。
(六)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人员注册执业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以其他人员代替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严禁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不履行岗位职责,要把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参加投标的必要条件。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与本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否则依法进行处理。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质量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行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禁止无资质或无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业务。外省企业承揽业务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可靠。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资质、资格处理的,提请其资质或执业资格审批认定部门进行处理。
(二)开展执法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对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市住建局适时组织抽查,发现违规问题,将严格追究责任。
(三)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企业争创“国家市政金杯”、“省市政金杯”、“省优工程”等奖项。按照“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获得工程奖项的企业给予加分等奖励措施。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科学运用评价结果,提升企业守信水平。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永久标识牌制度,让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对于信用评价结果差,或严重违规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逐出许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