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文件
许建发〔2017〕54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4-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我市农房建设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明显增多,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以人为本”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监管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房建设普遍有基本的管理。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房建设监管作为当前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要制定农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农房建设,负责具体落实农房建设统一规划、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组织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组织编印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材,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建立县(市、区)、乡(镇、办)、村(社区)三级监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支持乡(镇、办)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乡(镇、办)建设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建设、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农房建设协管员。各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本村(社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三)落实人员监管责任。乡(镇、办)及其村(社区)农房建设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农房建设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强基层监管力量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管力量向乡(镇、办)等基层倾斜,实现质量安全监管力量下沉,加强一线监督执法和技术指导服务,及时排查整治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防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队伍管理,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四、强化农户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一)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农民宣传危险房屋的危害和鉴别方法,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主动加固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

五、实施到户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免费发放到户,并利用网络平台等供建房农户免费查询、下载。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提供到户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专业、低价的设计施工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组织专业人员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为建房农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六、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规范其建筑行为。要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并由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将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参与违建且屡教不改,长期未从事建筑施工的工匠列入“黑名单”,逐出当地建筑市场;同时对工匠承包建房实施村干部网格化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形成相互监督建房的良好氛围。

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效的农房建设巡查和督查制度,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房建设参与各方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查找出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类影响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采取可行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