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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墙〔2016〕46号 许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8-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目的和实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加强纪律管理,强化工作作风,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时间。正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17:30(工作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岗),如遇季节变动,上、下班签到时间另行通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上级通知执行。

第四条 考勤方式。

(一)签到表由人事科统一制定并放置综合科进行考勤,每日签到2次,上班时间以后签到算迟到、半个小时后签到算旷工。凡未签到,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二)考勤实行负责制,人事科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实行实名签到,不准代签、补签。如人事科负责人外出,必须指定科室人员专门负责单位考勤。

(三)凡请假、休假等情况,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于签到表注明清楚,并将去向牌标示清楚,假条报人事科备案。

(四)凡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外出的,外出人员需在外出登记本登记,并在去向牌予以公示。

(五)工作人员缺勤,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隐瞒、包庇,一经查实,按照工作人员受罚标准,对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处罚。

第五条 考勤公示。每月考勤由人事科进行一次汇总统计,考勤结果于下月第一周进行公示(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工作人员对考勤统计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到局人事科进行核实,逾期不核实视为认可。

第六条 督 查。

(一)由班子成员任督查组组长,人事科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考勤进行督查,每月至少督查3次,督查工作必须有记录。

(二)督查时人员出勤情况与考勤登记情况不符的,尤其是发现弄虚作假的,由该科室负责人作书面检查,并以督查结果为准执行考勤纪律。

(三)人事科不认真督查或不按时通报督查情况的,视为失职,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请假、销假。

(一)工作人员请假:工作人员外出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含1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好请假人工作接交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单位负责人外出时必须给主任打电话请假,得到同意后,单位负责人进行补签)。

(二)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含1天)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单位负责人外出时必须给主任打电话请假,得到同意后,单位负责人进行补签)。

(三)分管领导请假:由主任审批。

(四)请假一律以审批后假条为准,如因特殊情况,事后1天内必须补交审批假条,无审批假条的一律以旷工计算。

(五)请假结束必须向考勤人员销假,如确需延假,须先征得审批人口头同意,事后1天内补交审批后延期假条。

(六)请病假2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单位领导在批假时必须注明请假期限,超过时间未到单位上班,又无批准的延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七)确因紧急或意外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直接向主任请假,事后要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八)请假条一律由人事科进行统一格式进行印制,领导签批后,交人事科进行备案,作为考勤统计主要依据。

第八条 每月考勤统计结果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执行。年度考勤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奖励和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工作交流讨论除外)。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或电脑游戏、上网看电影、炒股票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不得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注意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状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工作中以慢、拖等方式吃拿卡要;严禁借工作之机接受服务对象吃请、要求服务对象用车辆接送、参与娱乐活动;严禁参与赌博。

 

第四章  违反工作纪律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规定。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工资50元,旷工半天扣发工资100元、旷工1天扣发工资200元。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3次以上(含3次),每累计3次算1天旷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10天)的扣发当月30%,累计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15天)的扣发当月工资50%,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病假和事假工资待遇标准,将严格按照《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1999〕14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执行。

(四)上班期间打游戏、听音乐、打牌、下棋、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扣罚当事人100元。

(五)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吵架者,扣罚当事人各200元;办公场所发生打架者,扣罚当事人各500元,双方当事人待岗学习六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800元,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六)工作期间饮酒扣罚当事人100元。

(七)召开会议时,与会人员手机一律关机,严禁响铃、振动、查看手机、接听电话、交头接耳等行为,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八)上班期间科室锁门,扣罚科室负责人50元。

(九)在工作期间无事串科室、大声喧哗、嬉闹等,扣罚当事人50元。

(十)上班期间着装应干净整洁,不允许穿奇装异服,违者扣罚当事人50元。

(十一)为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踪“透明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在去向牌予以公示,人事科将不定期将对工作人员签到、在岗等情况进行检查,与去向牌的记录情况进行对照,对不及时调整去向标记,弄虚作假者,一次扣罚当事人300元,并扣罚科室负责人100元,如遇外出不能到单位调整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及时调整去向标记。

(十二)凡在本年度被局通报批评一次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3000字),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800元,取消年终评先资格。被局通报批评两次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5000字),并待岗学习六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800元,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十三)若被上级检查组查到并在全市通报,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当事人待岗学习6个月,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期间每月发生活费800元,待岗期满后,视待岗期间工作表现,确定是否恢复工资或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