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市住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增强各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局党委部署,将对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巡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察对象
15个局属事业单位。
二、巡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局党委重大决策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党政“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勤政廉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贯彻落实住建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方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牵头任务等情况;
(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情况;工作上是否搞表面文章、弄虚作假;有无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行为;有无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是否有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有无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脱离群众,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正风肃纪方面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阳光规范操作;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专项资金征缴、拨付、发放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及时到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到位、有无问题反弹;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情况。
三、巡察时间
巡察时间从4月14日开始,每个单位10天—30天,具体时间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巡察程序
(一)听取汇报。召开动员会,讲明巡察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巡察内容进行专题汇报,简要汇报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作表态性发言。
(二)开展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对象是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测评内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风建设等方面。
(三)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被巡察单位2013年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安排部署的会议记录、文件、目标责任书等相关资料;查阅2013年以来财务账本、凭证、报表。查阅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四)个别谈话。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个别谈话对象主要是: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
(五)受理信访举报。巡察组要公开举报电话,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作为获取情况和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设立专用意见箱,由巡察人员定期开启。通过初核调查,进一步发现和查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反馈巡察意见。巡察组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撰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和反馈材料。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原则性地反馈巡察情况,约谈交换意见。
(七)整改落实。巡察结束后,巡察组要加强对考核情况的分析,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发《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导,限期整改。被巡察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将整改方案报巡察组,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五、结果运用
巡察结果与单位评先评优、个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挂钩。巡察结束后,将单位和个人反腐倡廉情况、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等登记备案。对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分别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责令纠错等方式纠正,限期整改。对问题重大、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巡察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六、有关要求
(一)巡察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纪委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负责具体巡察工作。巡察时间由巡察组提前通知被巡察单位。
巡察组组成人员:组长 侯新梅 局纪委书记
成 员:朱延昭 监察室主任
刘贵亭 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王 帆 招标办副主任
王 猛 定额站造价管理科科长
王武欣 监察室科员
胡哲敏 公园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
(二)被巡察单位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支持和配合巡察组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巡察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真实客观地评价每一个被巡察单位。巡察组成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中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