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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15〕135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补充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9-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2014514,市住建、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地税和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许建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已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的基本途径是使其由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过渡,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在《意见》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难和问题,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政府回购问题

鉴于目前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供需现状,对所有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不进行政府回购,各相关部门可据此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二、关于购房日期的确定问题

(一)对于购买市政府集中建设且满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中心可受理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并按照《意见》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或者购房交款收据等日期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先者为准确定其缴纳差价款的比例。

(二)市政府集中建设、且于2008年以前全部销售完毕,但未办理房产大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鉴于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已经注销,无法提供购房不动产发票,如果纳税人当时签订有购房合同,以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日期作为契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当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以当时开具给纳税人的收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日期作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由纳税人出具当时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承诺证明。房产大证可以办理在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由该公司协助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分户房产证。

三、关于未取得完全产权前转让的

因继承、离婚析产的法律事实导致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经市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从原购房之日起计算。购房人需要把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改变为完全产权的,需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差价款、契税等相关价款。

四、困难企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和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意见》和本补充意见实施。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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