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发〔2015〕6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许政〔2014〕9号)精神,《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许政〔2008〕75号)已废止,我局现决定废止《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许政〔2008〕75号文件中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许建〔2008〕534号),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不再免缴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
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率由7.48∕综合工日调至8.08∕综合工日。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仍按原来的计提归集规定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施工图预算书计提归集。
四、为确保施工企业职工利益,废止许政〔2008〕75号和许建〔2008〕534号文件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切实把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备案以及确权登记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把关,确保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足额计提。
特此通知。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