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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7]第1号 :许昌市妇幼保健院暨市儿童医院整体迁建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7-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许昌市妇幼保健院暨市儿童医院整体迁建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7]第1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许昌市妇幼保健院


处罚事由:许昌市妇幼保健院暨市儿童医院整体迁建项目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1月19日,在东城区学院路以东、紫云路以西建设的许昌市妇幼保健院暨市儿童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建设规模:56128.10平方米,合同价款:167875317.6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2.处(项目合同价款1.7%)贰佰捌拾伍万叁仟捌佰捌拾元肆角(2853880.4元)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