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许昌市妇幼保健院暨市儿童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7]第3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1月20日建设的许昌市妇幼保健院暨市儿童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建设规模:56128.10平方米,合同价款:167875317.6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2.处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