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市第一中学刘联辉在担任校内新建看台项目负责人期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6]第14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刘联辉
处罚事由:许昌市第一中学刘联辉在2016年9月14日至23日担任院内体育场新建看台项目负责人期间(建设规模:1570.2平方米;合同价3760383.78元),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责改正;2、处1880元(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