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待建的许昌市立医院项目二期在不能开工的工地上未设置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6]第12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14日至7月4日在东城区魏武路与新东街交叉口西南角待建的许昌市立医院项目二期,不能开工的工地,未设置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对裸露地面和土堆进行覆盖;道路未硬化;无车辆冲洗设施、无喷淋设施)并未按规定整改。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责令改正;2、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