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金石星海湾公租房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6]第09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东城区陈庄街与竹林路交叉口东南角施工的“金石星海湾”17#、20#公租房项目(建设规模:17#18703.46平方米,20#7051.62平方米;合同价款:17#16833114元、20#6346458元),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每栋楼8000元,共计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