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金石星海湾公租房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6]第08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易星
处罚事由:易星为河南金石地产有限公司在东城区陈庄街与竹林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的“金石星海湾”17#、20#公租房项目负责人,在他负责期间,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责改正;2、处11590元(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