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5]第14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东城区青梅路与南海街交汇处东南角建设的许昌市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宫)建设规模:72823平方米,从事监理业务中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三).......”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三)的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