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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5]第26号: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景鸿.观澜嘉苑”项目12号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5-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5]第26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与兴业路交汇处东南角承建的“景鸿.观澜嘉苑”项目12#(建设规模:10885平方米;原施工许可证面积8385平方米与实际建设规模少2500平方米)在建设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公车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