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天明地产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5]第12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与2014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东城区魏武大道与福田交汇处东南角开工建设的“明城”小区项目2#楼工程(建设规模:5281平方米),合同价:6060049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施工许可证;2、处2#楼合同总价1%共计60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