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瑞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进行招投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5]第25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瑞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魏武大道与尚德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大新佳苑”项目工程勘察(合同金额:105750元)未招标。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工程勘察未招标635(千分之六)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