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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5]第7号 :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绿苑1#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5-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5]第7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1日在永昌大道以南建设的绿苑1#楼(建设规模:1#4157.32平方米,合同价:1#5088178.79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施工许可证;2、处1#楼合同总价1%共计5088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