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县万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20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县万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在青梅路、竹林路电缆新建工程土建部分(二标段)项目投标中,与许昌永恒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经济标书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价格构成全部雷同,投标报价也完全一致,属串通投标行为(中标项目金额:1976436.06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成规律性差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中标无效);2、处串通投标988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