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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4]第41号: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3-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41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14日在魏文路与南海街交叉口东南角在建的“瑞贝卡.和天下”项目36#住宅楼(建设规模:36#9928平方米),建设中擅自修改套型结构比例,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的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36#楼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