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22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作为青梅路、竹林路电缆新建工程土建部分(二标段)中标候选人(中标项目金额:1976436.06元),其项目经理薛长健同时为华佗路(清泥河-延安路)给排水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此行为属骗取中标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串通投标988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