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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4]第57号:许昌中原电气谷锦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未招标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3-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许昌中原电气谷锦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未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57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中原电气谷锦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在中原电气谷北外环东延(永昌东路)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金额81.16万元)未招标。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工程施工未招标4870(合同金额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