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65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 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在华佗路西段北侧承建的“馨怡佳苑”项目3#楼(建设规模:7614平方米),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