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双公示 > 红黑榜
许建罚决字[2014]第43号: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招投标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3-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招投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43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8日在府前街南侧建设的府前名居项目(建设规模:25000平方米,监理合同价:252000元,工程合同价:48093728.42元)监理、工程项目未依法 进行招标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监理:1512元罚款;工程:288562元罚款,共计29007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