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广杰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4]第53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广杰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在六一路南段西侧在建的豪旺角小区项目3#、4#楼及地下工程(建设规模:3#7911平方米、4#6684平方米、地下工程700平方米),合同价:3#885万元、4#845万元、地下工程105万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施工许可证;2、处3#楼8.85万元(合同价款1%)的罚款,4#楼8.45万元(合同价款1%)罚款,地下工程1.05万元(合同价款1%)的罚款,共计18.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