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市东城市政管理中心工程施工未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3]第86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市东城市政管理中心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在建安大道和东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承建的“人行道步砖改造及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项目(合同金额2284657元)未招标。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施工未招标15993(合同金额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