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未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3]第12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7日在八一路西段南侧开发建设的“鑫光家园”1#、2#楼(建设规模:1#5174平方米,2#5630平方米)未招标。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工程未招标每栋楼15000元罚款,共计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