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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3]第57号: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3-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3]第57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7月19日在投标中心区环卫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及完善项目中(中标项目金额:1867352.91元)与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中标无效);2、处串通投标93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