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昌天明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3]第26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许昌天明地产有限公司在魏文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建设的“明城”项目9#、12#楼(建设规模:9#、12#2615.4平方米),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将原设计总宽15.3米改为15.6米)。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的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9#、12#楼每栋10000元罚款,共计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