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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罚决字[2013]第35号 :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湾佳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3-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建罚决字[2013]第35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事由: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8日在魏文路与新兴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的“蓝湾佳苑”项目16#楼(建设规模:26974平方米),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五)的规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施工许可证;2、处2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