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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9-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9月12日,市燃气专班印发通知,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进行规范。

统一服务规范。通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统一车辆。通知明确,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电动三轮车应取得机动车合格证,取得相应号牌。配送车辆的车身统一黄色并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车辆编号、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车辆按相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接地线、熄火罩和防撞胶圈、若干气瓶角阀堵头、便携式检漏仪、卫星定位系统等,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等功能。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统一着装。通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要统一着企业服装,服装统一蓝色,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统一持证上岗。通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驾驶配送车辆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送气工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工服务证,在开展送气工作时佩戴送气工服务证,做到持证上岗。

通知同时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配送用电动三轮车和送气工的管理,加强对送气工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安全配送。